根據勞基法84-1條 明訂適用責任制,高薪白領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常性「每月薪資15萬元」以上、且是「監督、管理人員」,2條件缺一不可,因此僱主貿然以責任制規範員工可能有觸法之虞。
資方或企業主管會默許,以考績及主管對你的印象來定義,工作表現來任免職位,這是職場潛規則壓力。
在大家印象中,都會說:壓力山大。其實說的是,資方及主管帶來的影響,利用工作完成度來壓迫員工,員工會以完成工作為目標。為什麼?因此員工潛意識裏,怕主管對己的觀感不佳,會遭派遺至冷凍職位,或是被逼離職等。
資方及主管總說:你的工作替代性很高,有你沒你此工作,一樣有人會做,資方及主管用壓力管理方式達到目的,形成員工共識,在長期處在這樣的職場環境上,也就默認公司文化來解釋。
而定義為:責任制。
假借勞基法之名合理化資方理論,任何工作為之定名為責任制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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