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保全人員對待 私人物品「勿碰、勿取、勿丟」

攫取一段原文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

原告: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以上報導告訴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工作中要搞清楚事件!
也要分辨清楚誰是物品主人,也要清楚應該聽什麼事,有沒有違法等。

我曾說:大樓真正的主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他們行使自己的權力,他人無權干涉,包括管委會。

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做任何事,侵犯到私人領域及物品時「慎重處理」。

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

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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