攫取一段原文
總幹事廖振盟:「不合理啦,也沒有道理啦!」
警衛先生:滿肚子委屈。因為他只是執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將地下室停車場的雜物搬上垃圾車,沒想到卻被當成小偷還要求償15萬。
原告:向行使大樓交辦任務的警衛求償15萬,檢察官最後以「毀損罪」起訴,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卻牴觸法律,警衛先生也只能大嘆,自己實在很倒楣!
以上報導告訴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工作中要搞清楚事件!
也要分辨清楚誰是物品主人,也要清楚應該聽什麼事,有沒有違法等。
我曾說:大樓真正的主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他們行使自己的權力,他人無權干涉,包括管委會。
管理員及保全人員做任何事,侵犯到私人領域及物品時「慎重處理」。
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
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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