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人、管委會、保全公司喜歡請保全勞工做違法工作。
管理員有國家三張證照「事務、消防、設備」意思是管理員可以做的工作範圍。
保全勞工工作在保全業法明載「防火、防災、防盜及防搶」意思是 預防火災、預防天災、預防偷盜、預防搶劫等工作;因此巡視工作範圍,以查遺補缺、發現異常,職責是 通報業主、回報保全公司。
業主及保全公司接到通報與回報,要處理這些事情。若不處理也是業主、上級的事。
而有趣的是,管理員事務工作,為什麼要交由保全勞工做呢?
為什麼管理員不自己做,而且管理員有法定身分「事務證」。
明知違法,還是要保全勞工去做。而保全勞工也無知及有心貪圖才會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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