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管理委員會的存在價值

題:1、你搞不清楚自己身分,區分所有權人也不知道自己身分。

J某:我進管委會三年.....真心覺得,每個月只繳管理費,什麼事都有人幫忙做,真的好幸福喔!!!

L某:我做四年!管理費照繳,什麼減免特權都沒有,那些只繳錢不做事,就可以得到服務的人,根本是「不知感恩」又只會出一張嘴「嫌棄的人」....

J某:我們也是沒有半分特殊優惠,管理費照繳。去年接主委,真的做的半死,因為我家是超大型社區。

題:3、區分所有權人,不需要那麼卑微!

L某:你覺得區權人很被卑微?那就鼓勵區權人,去當管委會成員呀!   我們社區的區權人,一點都不卑微,是委員卑微拜託住戶守規矩!

題:4、管委會職務,及職位,沒有權利決定大樓事務的權力。

L某:每件事都要區權人決定,那社區就不用運作了!    管委會是區權人選出來管理社區。
既然要管理,當然就有決議權,而這份權力就是區分所有權人賦予的,不想讓管委會有權力,那乾脆廢除管委會。

J某:奇瑪奇樹 如果您經歷過,我們經歷的.....您真的會很感謝!這些無給職的義工!

L某:他的邏輯真的很奇特........這些圖應該是他自己做的吧!😂

L某: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個修繕都要等區大同意,那社區的公設早就全部壞光光了!

題:5、區分所有權人,才是大樓的老闆。

L某:區權人又沒發薪水給管委會,憑什麼算老闆,所有區權人一律平等,沒什麼老闆員工階級!而且管委會成員,通常都是區權人,照你的邏輯,管委會就是老闆的老闆!

J某:奇瑪奇樹 請問貴社區管委委員都有給職嗎?

回覆:樓上幾位網友:
1、既然你們都懂,應該更懂解決之道才是,論我的見解不符樓上之見,有想過「一樣米養百樣人嗎」?
2、樓上高才懂制度吧!

A、有了家。
B、才有了區權人。
C、為了!不想受俗事煩,才有了管委會管理大樓。
D、管委會職務何解,高才應該懂,如果 管委會有無限權力,高才住戶你算什?
E、當然祝福 高才有「忠厚老實」的管委會成員,在職場上,「忠厚老實」是被唾棄的一群人。
F、樓上高才網友,見事知曉,每一個人碰到的事,各有不同,答案標準是有。

我則認為:法律是道德標準最低限,優於法,法不責;低於法是為不合理。
如果樓上高才,皆認為我之見解有誤,其實與爾何干,不理就是。
繼續你們高大優越的條件,繼續支持就好,因為你們的道理優於⋯,我們平民百姓之道德標準。
感謝批評指教⋯⋯

有段回應則認同意「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互信基礎是有章程;不可能在,無限權力上,會存在信任。

此段寫道「通常」何謂通常,依據什麼來「通常」呢?
其實其「通常」是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大樓之管理費使用方法各有其法,基本支出分二類:
1、固定支出「務業管理費、清潔人員費、保全人員費、電梯保養費、消防檢查費」。
2、一般事務費「文書用品、消耗品等」。

大樓之管理費,於規約束力來限制管理費使用權限,如立即性危險、無立即危害、一般固定性事務「抽水肥、水塔清潔、外牆清洗」不等,依大樓需求約定。
如何約束及約定須由區權人會議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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