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一個人可以「受委託」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議決議規定,若第一次會議某議案未通過時,可以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其決議參加與同意人數條件下修。
保全從業人員職務及職位:資料來源:保全業法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本文著作權屬 保全員工作的那些事 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一個人可以「受委託」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議決議規定,若第一次會議某議案未通過時,可以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其決議參加與同意人數條件下修。
為什麼我說: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這句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這段法律條文:受託人於受託,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位受託人可以持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這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一個有心人士 有企圖 有目的 想貪圖社區管理費基金等目的,而這個人只有有五分之一張委託書,當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是在正常不過的當選人。
就我與之相交的其他社區朋友聊到,多數社區都有同樣的問題及特色。
當有心人士刻意營造氣氛下,於制定規約時方便圖利,會設定一個或二個條文,其中一個是「領用金金額💰」,另外一個是利用「重大維護理由」設計金額💰若干金額💰等。
這是普遍現象!
很少人對法律深入解讀,很多人並不知道任一法律條文是很多但書的,不同的人有不同解釋,當然也包括律師及法官。不然就不會有所謂的「烏龍法官」定義。
我個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時就當任管理委員會成員,我很清楚當時的法律條文。
在當時很多物業及建築商人為了方便管理社區,一再向政府施壓,把委託書委託限制拉高,這樣管理才會無死角等理由,促成第27條第3項修正條文。
因此,受傷的是「區分所有權人」,一個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人,只要有心貪圖社區管理費及基金,是在法律允許下做出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財產,其名目有二項:一為零用金(經常性支出),另一方面是(重大修繕計劃)高額經費,從此二項無上限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至社區環境設施與設備於不顧。
社區委託書是寧靜 平安 祥和景象的鑰匙🔑
想想住戶最需要的是「平安、無事」,該如何說法讓他們有想知道誘因。
既然要作,就要積極邀約住戶,全體所有住戶超過半數支持。
把以前不合理事證做成冊,隨時準備提供住戶瞭解住戶權益。
設公開社群,隨時隨地可互通有無等。
一切的靠山就是「戶數」基礎是「制度」,這兩樣互相牽制。
一個違法亂紀的基礎先要有「委託書數量」利用勢力「名人靠山」外加律師或某某顧問等。
隱瞞真相,拒絕調查等。
他們的目的是社區管理費「財」~
這些妳都知道的。我的想法是:
大家心裏所想「能省事、平平安安、每天享受生活、上下班快快樂樂、祥和寧靜」。
那麼就從此下手去引誘大家集結成團。
如果住戶想要這樣的生活品質,請大家堅守自己的身分(委託書)!
只要我們的社區是,由住戶投票表決一切事務決策,或者是由APP進行投票一切事務決策。
我們社區管理就能夠輕輕鬆鬆享受生活,因為我們就是老闆!
社區的事由老闆決定,社區走向由老闆主導。
我一直是用這個理由集合社區所有人!
讓那些不法想法的人,望而卻步。
我常說:社區是大家的,社區好壞由住戶決定。
大家想社區走向由大家決定。
不是我主委說了算,我尊重每個人,只要有人反對,我解釋給當事人,如果還是沒有不共識。
那麼這件事,就留待以後解決,社區事務沒有立即危險事務。
只有做與不做由大家決定。
關係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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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代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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