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如何利用區權會議達成獲取社區利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一個人可以「受委託」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議決議規定,若第一次會議某議案未通過時,可以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其決議參加與同意人數條件下修。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
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規定,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
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
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
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
決議。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為什麼我說:管理委員會是犯罪組織???

這句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這段法律條文:受託人於受託,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意思是:一位受託人可以持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委託書。

這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一個有心人士 有企圖 有目的 想貪圖社區管理費基金等目的,而這個人只有有五分之一張委託書,當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是在正常不過的當選人。

就我與之相交的其他社區朋友聊到,多數社區都有同樣的問題及特色。

當有心人士刻意營造氣氛下,於制定規約時方便圖利,會設定一個或二個條文,其中一個是「領用金金額💰」,另外一個是利用「重大維護理由」設計金額💰若干金額💰等。

這是普遍現象!

很少人對法律深入解讀,很多人並不知道任一法律條文是很多但書的,不同的人有不同解釋,當然也包括律師及法官。不然就不會有所謂的「烏龍法官」定義。

我個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時就當任管理委員會成員,我很清楚當時的法律條文。

在當時很多物業及建築商人為了方便管理社區,一再向政府施壓,把委託書委託限制拉高,這樣管理才會無死角等理由,促成第27條第3項修正條文。

因此,受傷的是「區分所有權人」,一個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人,只要有心貪圖社區管理費及基金,是在法律允許下做出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財產,其名目有二項:一為零用金(經常性支出),另一方面是(重大修繕計劃)高額經費,從此二項無上限貪沒社區共同利益,至社區環境設施與設備於不顧。

委託書(集合住宅)

 社區委託書是寧靜 平安 祥和景象的鑰匙🔑

想想住戶最需要的是「平安、無事」,該如何說法讓他們有想知道誘因。

既然要作,就要積極邀約住戶,全體所有住戶超過半數支持。

把以前不合理事證做成冊,隨時準備提供住戶瞭解住戶權益。

設公開社群,隨時隨地可互通有無等。


一切的靠山就是「戶數」基礎是「制度」,這兩樣互相牽制。

一個違法亂紀的基礎先要有「委託書數量」利用勢力「名人靠山」外加律師或某某顧問等。

隱瞞真相,拒絕調查等。

他們的目的是社區管理費「財」~


這些妳都知道的。我的想法是:

大家心裏所想「能省事、平平安安、每天享受生活、上下班快快樂樂、祥和寧靜」。

那麼就從此下手去引誘大家集結成團。

如果住戶想要這樣的生活品質,請大家堅守自己的身分(委託書)!

只要我們的社區是,由住戶投票表決一切事務決策,或者是由APP進行投票一切事務決策。

我們社區管理就能夠輕輕鬆鬆享受生活,因為我們就是老闆!

社區的事由老闆決定,社區走向由老闆主導。


我一直是用這個理由集合社區所有人!

讓那些不法想法的人,望而卻步。

我常說:社區是大家的,社區好壞由住戶決定。

大家想社區走向由大家決定。

不是我主委說了算,我尊重每個人,只要有人反對,我解釋給當事人,如果還是沒有不共識。

那麼這件事,就留待以後解決,社區事務沒有立即危險事務。

只有做與不做由大家決定。

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公寓大廈組織 受:6個制度程序!10個處理程序!約束

管理組織制度程序
管委會受約束原因?
①區權人(依本條例第一條)。
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條)。
③法院(社區爭議提起訴訟)。
④區權會議(第三條第七款)。
⑤區權會議決議(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⑥管委會實能執行社區事務(第三十六條第一至十三款)。

管理機制程序
①住戶及契約關係人向管委會通報(依憲法第十六條、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②管委會接獲通報後:經過③瞭解、④確認、⑤研擬解決方案等(依憲法第一條至第八條)。「社區事務公開請求權」為「知的權利」 「知的權利」有三層次,「言論自由權」不足以含括「社區事務公開請求權」「公開請求權」屬「受益權」。
⑥通報區權人知悉,等研擬結果出來後,⑦報告給區權人知悉(依憲法第一至八條、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⑧召開區權會議⑨議事⑩決議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管委會在依據本條例第36條第1款執行。

如:行政管理由主委與委員系統,其職務依本條例第36條第1款至13款明載。
如:以監察事務職務是代替區權人保護社區及保護共同利益,制約主委、財委及委員們,以客觀立場及符合法律運作。
如:財務運作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議事決議實可運用,以及分開管理機制,印鑑由三人掌管。

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

區分所有權人關係!



關係與權利義務
責任代表信任
2020

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與共同利益

區分所有權人身分
集合住宅由人購買成為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為何人們會選擇居住品質適合自己的居所,這是因個人需求。居住地上物及土地範圍區權人自由使用權利及維護義務,因此就有責任保護財產居住品質及生命安全。
區權人成立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為了讓組織運作正常必須訂立規範,由數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制定規約,訂定規約要考慮適用範圍因此召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事決議。
財務是社區重中之重,財務主管居住品質及維持秩序,那麼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想知道運用情形,因此透明的財務報表有必要每月公布運用細節運用細節有根據、決議證明、執行過程等要素,才能成立

管理組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清楚知道管理組織運作模式制度形成是因為區分所有權人而存在,也因為區分所有權人需求讓管理委員會組織應運而生。
三、組織的目的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目的,是執行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務,管理委員會對所有區分所權人負責,在國家制度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屬於人民團體,是屬社區自治。當組織成立後為了避免管理委員會權力過大,當然要思考監督機制來制衡組織權力擴大,那麼區分所有權人皆為監督者。
四、監督權
        監督管理在管理制度中其存在價值,如三權分立制度相同,區權人是立法單位,管理委員會是行政單位,有必要成立監督司法單位,我們給三個單位職務:
1、        立法:立法由數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制定草案,召集區權會議議事決議。
2、監察:由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組成,任選一名為主監委。
3、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社區及執行區權會決議事務,任選一名為主任委員。

五、契約關係
         契約關係包括「管理維護、保全業、承包工程相關工作」,跟社區有密切關係的是管理維護公司簡稱物業,物業派遣社區需求人力,如管理員職稱總幹事,受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六、總幹事與保全
        外聘人員最重要的是個人品德操守、守法、不介入社區會議議事、不介入住戶社區管理,這有何差別?
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第一款至第八款寫道: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知,承攬商人員工作內容不包括參與區權人議事、管委會會議議事、住戶對社區管理等。
       但是我們發現現今社會物業人員介入住戶自治社區管理層面,社區管理影響深遠,我們從主管機關的態度可以知道物業的影響,依照法律規定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及區公所,就是因為公寓大廈自治關係,違反法律行為比例非常高,如果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指導,他們有忙不完的事,因為百分之90以上公寓大廈皆違法。

七、區權人與承攬商
        住戶對承攬商沒有關係,因此住戶對於承攬商只有監視權,然後向管委會反應意見,請求說明或改善。有必要制定監視條件,才不會造成住戶過當要求,在合理合法及人情範圍和平共處,可以避免糾紛產生。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母法訂立工作規範,保全人員依據保全業法訂立保全人員工作規範等。
承攬商是外人,承攬商做好本工作外,庶務部分由當事人尋求承攬商同意為之。



承攬商不得介入社區管理,依職務工作行之即可。

         如果社區管理依照法律規定,根本不會造成現今社會現象,由管理委員會主導社區一切事務,不需向區權人負責等扭曲變形制度來。優於法公平合理合法,低於法營私謀利頻傳,這是正常現象!
為了導正無規則狀態,首先要讓全體區權人熟知自權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