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從業人員職務及職位:資料來源:保全業法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本文著作權屬 保全員工作的那些事 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2019年11月4日 星期一
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管理委員會的存在價值
題:1、你搞不清楚自己身分,區分所有權人也不知道自己身分。
J某:我進管委會三年.....真心覺得,每個月只繳管理費,什麼事都有人幫忙做,真的好幸福喔!!!
L某:J 我做四年!管理費照繳,什麼減免特權都沒有,那些只繳錢不做事,就可以得到服務的人,根本是「不知感恩」又只會出一張嘴「嫌棄的人」....
J某:L 我們也是沒有半分特殊優惠,管理費照繳。去年接主委,真的做的半死,因為我家是超大型社區。
題:3、區分所有權人,不需要那麼卑微!
L某:你覺得區權人很被卑微?那就鼓勵區權人,去當管委會成員呀! 我們社區的區權人,一點都不卑微,是委員卑微拜託住戶守規矩!
題:4、管委會職務,及職位,沒有權利決定大樓事務的權力。
L某:每件事都要區權人決定,那社區就不用運作了! 管委會是區權人選出來管理社區。
既然要管理,當然就有決議權,而這份權力就是區分所有權人賦予的,不想讓管委會有權力,那乾脆廢除管委會。
J某:奇瑪奇樹 如果您經歷過,我們經歷的.....您真的會很感謝!這些無給職的義工!
L某:J 他的邏輯真的很奇特........這些圖應該是他自己做的吧!😂
L某: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個修繕都要等區大同意,那社區的公設早就全部壞光光了!
題:5、區分所有權人,才是大樓的老闆。
L某:區權人又沒發薪水給管委會,憑什麼算老闆,所有區權人一律平等,沒什麼老闆員工階級!而且管委會成員,通常都是區權人,照你的邏輯,管委會就是老闆的老闆!
J某:奇瑪奇樹 請問貴社區管委委員都有給職嗎?
回覆:樓上幾位網友:
1、既然你們都懂,應該更懂解決之道才是,論我的見解不符樓上之見,有想過「一樣米養百樣人嗎」?
2、樓上高才懂制度吧!
A、有了家。
B、才有了區權人。
C、為了!不想受俗事煩,才有了管委會管理大樓。
D、管委會職務何解,高才應該懂,如果 管委會有無限權力,高才住戶你算什?
E、當然祝福 高才有「忠厚老實」的管委會成員,在職場上,「忠厚老實」是被唾棄的一群人。
F、樓上高才網友,見事知曉,每一個人碰到的事,各有不同,答案標準是有。
我則認為:法律是道德標準最低限,優於法,法不責;低於法是為不合理。
如果樓上高才,皆認為我之見解有誤,其實與爾何干,不理就是。
繼續你們高大優越的條件,繼續支持就好,因為你們的道理優於⋯,我們平民百姓之道德標準。
感謝批評指教⋯⋯
有段回應則認同意「通常都是規定多少金額以內管委會決定,超過規定的金額(重大修繕)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互信基礎是有章程;不可能在,無限權力上,會存在信任。
此段寫道「通常」何謂通常,依據什麼來「通常」呢?
其實其「通常」是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大樓之管理費使用方法各有其法,基本支出分二類:
1、固定支出「務業管理費、清潔人員費、保全人員費、電梯保養費、消防檢查費」。
2、一般事務費「文書用品、消耗品等」。
大樓之管理費,於規約束力來限制管理費使用權限,如立即性危險、無立即危害、一般固定性事務「抽水肥、水塔清潔、外牆清洗」不等,依大樓需求約定。
如何約束及約定須由區權人會議討論決議之!
妳知道,大樓要注意那些嗎?
1、環境分類「環境清潔、垃圾收集、花圃及公共設施、電梯、樓梯及扶手、各樓層電梯間、外牆、窗戶、圍牆、樓頂排水、造景、公共設施、水塔、水系統管線、電系統總開關、各分類總開關、廢水處理、化糞管線系統、消防栓(箱)、減火器、發電機、發電機開關、停車場電力系統、各燈光、各開關」等總總。
2、安排保全巡邏路線時,依這些大樓重要設施、設備、開關等方向環狀路線設定。
3、設立緊急通報機制,比如(line) 設群組,群組人員包含「管委會、清潔、保全、務業之事務人員、選定棟之代表加入之」遇事件,可隨時掌握大樓事務進行。
管理制度
1、另外重要的是,要有一個正常的管委會,要清楚管委會在法律上是職務及職位,管委會沒有決策權。
2、管委會決策權是區分所有權人賦予,授權代替區權人使用權。
3、為了防止貪瀆,最好限制管委會使用管理費。
4、大樓支出分,固定支出及事件支出,限制事件支出權力。並要求管委會遇事件須「損害報告、詢找相關廠商詢價估價報告、開臨時區權會議投票決議。
5、設立大樓區分所有權人(line)群組,在LINE中投票決議。
管理大樓簡單,也不簡單,人心太難!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私人住宅、企業、工廠內治安問題
例如:廠內車輛通行發生擦撞意外事件發生!
我想許多人,有很多各種奇思妙想~
有者說:跑去現場,亂亂亂亂出意見,算見義勇為。
有者說:通報業主,亂亂亂亂出意見,算熱心助人。
有者說:我沒看見,知道了,報警處理。
有很多很多⋯⋯⋯
我們都知道尊重二字,先做人情義理事。
1、當知道廠內車禍,詢問當事人如何處理?
當事基本上,會說報警處理。這是正確的!
2、先跟業主報告事發經過簡明扼要⋯,後告知業主要報警求助。
若業主不同意;此時保全人員責任已交付業主承擔。
保全人員將事件經明載日誌紀錄,包含人、事、物及什麼人說什麼話等。
若業主同意⋯⋯進行程序!
3、報警處理,請求協助紀錄真相。
4、警察來廠便放行,通知業主警察進場。
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保全人員應做及協助辦理?
上司最喜歡說的內容:
你可以做到吧!
會影響到你工作嗎?
你可以做吧!
業主交辦事項,你可以做吧!
當你的上司說這些的時候,後面的意義是什麼?
是:
麻煩事、多做的、容易得罪人、吃力量討好。
有可能還是陷阱等著你。
因這些事,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卻不在保全人員工作範圍。
交通指揮、處理糾紛、託管重要物品、交待雜事等等。
當你沒做好時,交辦人會讓你承擔責任及錯誤,而你只能默默承受,沒有人會幫你。
更好笑的事,這本不該是工作範圍,為何需要承擔責任,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沒有任何條文是要駐衛保全人員需承擔責任。
那麼庶務更不應該要保全人員承擔責任,應是不負成敗之責才對。
因此有個前提:
若有庶務交辦或要保全人員協助幫忙的,應事先跟當事人說:
我能做的,可以協助幫忙,若有問題,當事人自行解決問題。
交辦事項若有疏失,我不負責,如果你不放心,請另外找人幫你做。
重要物品請勿放在這裡,遺失概不負責。
現金交辦,請當事人用信封裝釘封存,金額別告訴我,你們雙方自行點交,有多及短少自行解決。
保全人員只是傳遞媒介,有爭議事務不經手。
我就吃過這樣的虧,所以我更重視專業知識!
訂閱:
意見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