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我的日常:人治

我們公司的管理稱之為「人治」

假設公司管理是法治,就會依法制定工作規則,依據工作規則訂定內部管理規則。

而公司雖然有工作規則,也會實施,但是內部規則是依據上級們個人意願訂定,訂立的內部懲處,並沒有獎勵規定及流程。
所以懲處基層員工,它的名目完全依照個人意願來詮釋錯,所以很多懲處名目繁多,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因此,我們公司的管理稱之為「人治」,以管理人為主,而非管理工作。

如果我們公司的管理是「法治」,當然就會以管理工作為主,而人是不需要管理,人就依法自律。

就像是,偷竊是公訴罪,只要報警,警察會提起訴訟,就算報警者都不能撤銷訴訟。法律依被告行為「偷竊」來判決,並不會因為人的關係論罪,所以偷竊者累犯,不會因為累犯加重罰,法律都以事論事。

而「人治」管理,是可以以人論責,以目前公司人治方式是,上級會說林銀福他是問題人物,常常製造麻煩,他會陷害同僚,他會酸言酸語指栽公司不是等語,因人制事,那麼會把員工誇大污衊,並謠傳給更多人知道。
上級總說就事論事,但是實質上並非如此,就像這次宣導的公文裡的文字一樣,文中提醒同仁們冬天上班注意保暖,就這個文字字意,真的很暖心,但是公司做法上並非就文字字意來行事。

就拿我在今年六月份的事來說:第一次,公司懲處我的理由是「執勤表現不佳,遭客戶客訴並要求調離駐點」。第二次,公司理由是「對團體紀律無法遵守,造成管理困擾」。
從這二件事來說,謝坤良小隊長向上級申訴的內容是什麼,我不知道,但在訪談時有劉X取、黃X盛、黃X旺、林X皇、謝X良、業主洪X育等,加上我。
當時
第一件事叫做交通指揮,他們說我沒拿交管棒,沒有吹哨子。
第二件事叫服裝不整齊,上班帶袖套及頭巾等。
第三件事叫巡邏未依照謝坤良規定順序巡視。
第四件事,我巡視發現異常,通報叫抓業主缺失等。
公司當時記我一個申戒,工會代表有說幫我瞭解。

X旺第一次事件,他跟我說,請我在訪談文件中簽名,當時我跟他說:不簽。
X旺連續好幾次來說事,但我簽字時,就跟他說:我並沒錯,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這次簽了,不用多久懲處一定下來。
結果他說:不會啦!只是走程序,你放心。
結果如他所說嗎?
結果,你們都看到了。

第二次也是黃X旺來說很多次,同樣的話又重複一次,他的回應當然也是相同。
結果,也相同,所今年我林銀福二支申戒。
這個實例就是人治的結果,「我說了算」。

當然囉!每個人所學與認知,每一個人都會說:想法不同。當然我也承認這種事,但是並不能代表管理制度。

我只能說:簽署名字,就是承認,即認罰。

在法律上簽名是被承認為法律責任,所以簽名別亂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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