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法定身分:交通指揮是指被動行為;在安全考量進行交通管制以號誌為主配合疏導交通。
具法定身分:指揮交通是指警察主動行為,在交通要道進行疏導行為具執法優先權。
二、依據中華民國國家受權予警察執行公權力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依據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共九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共一四六條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規定
第一項: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三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 一百零二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
四、法定身分認證
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五、解釋:
第四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60.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 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保全人員身分
保全人員不具法定身分,沒有資格在交通要道指揮交通權力不具執法優先權。
因此保全人員依據 保全業法、勞基法及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第十八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保全人員有權執行工作範圍
保全人員在業主土地所有權範圍內進行交通指揮,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業主訂定工作守則執行。保全人員交通指揮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管制行為。如業主未有訂定廠內交通管理規定時依號誌為主,如無號誌保全人員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指揮動作。
依據勞基法規定保全人員是屬勞工,不具執行法律及公權力資格,但是受顧主公司委託執行所有權人之地土範圍,依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顧主訂定奬懲制度或廠區守則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保全人員依據顧主所提供廠區交通規定管理辦法執行勤務。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保全人員、義工、導護媽媽等身分不具交通稽核任務法定身分,所以沒有資格在公共道路上指揮交通及執法權。假如因保全人員在公共道路交通指揮造成事故時,依法由交通指揮保全人員負賠償責任。而中鋼保全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保險不理賠要件;是由個人完全負擔。
保全人員走出工廠外交通指揮是屬違法行為,屬個人行為;警察可以罰當事人罰款。中鋼保全公司及業主無關哦!
七、違法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義交、保全、其他不具執行公權力身分;未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者,執行公共道路指揮交通,保全人員公共道路指揮交通違者警察依法可罰1200~2400元,畢竟保全業未納入執行公權力之責,保全人員不具法定人員資格沒有執法優先權。
保全人員可以回答業主;在公共道路上有安全疑虞時,選擇安全位置執行交通指揮,以號誌為主。
假若車輛依指揮者的指示行進,而指揮者示意不清或是手勢不明確,讓其他車輛不知所措,因此發生車禍,則指揮者就要負擔責任。
http://www.mp.url.tw/html/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9
http://dao-hu.blogspot.tw/2012/06/daohu20120612.html
http://www.fairmedia.com.tw/article/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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