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全業法保全職責 防災、防火、防盜 預防概念,做好平時預防災害發生是保全人員職責所在。保全員因自身榮譽感升華保全工作責任心,疏忽法律責任;往往保全人員對於事件發生摃起責任起到反效果,承擔受法律責任及罰則,這是得不償失行為。
當職業保全人員,我們面臨法律知識不足,往往自己認為對的事,面對顧主責難發現做錯事又無可奈何;反之當我們當起保全人員,擁有充足法律知識或資料可學習,做保全工作事半功倍,可以避免責任歸屬。
一件事二面評價,只有正確有依據才能保障自身工作,面對人們質疑才能侃侃而談,是與非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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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全業是屬勞工階級,沒有執行法律權力,沒有執行公權力等。再者保全業又承擔保護業主財產人員安全職責,二者間矛盾概念,在分不清工作責任,面對發生事件又如何保證事件結果。
因此,首先要學習法律常識來補足工作缺失,例如:交通指揮?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2、保全業是屬勞工沒有法定身分: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3、保全人員依據〈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第十八條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4、保全人員如執行交通指揮一、選擇安全處所,並以交通號誌為主,管制業主員工、車輛安全,出入公司、大樓、工廠大門。二、保全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在不影響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協助交通管制。
以上保全人員附合法律規定下,進行交通指揮保障勞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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