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 星期三

職場上保全從業人員工作日常疑惑不解

原文:

近期各駐點發生多起違反勤務紀律之案件,請同仁必須遵守勤務紀律,倘若衣規定值勤(例:異常未通報、造謠生事、服裝儀容不整、擅離職覺或精神不濟、有損公司形象等)。


翻譯與解析:

意思是:

公司發現近期有人違反工作規定。

所謂「勤務紀律」包含:

有異常卻不通報

散布謠言或挑起事端

制服或儀容不整

擅自離開崗位

精神狀況不佳(如看起來疲累、恍神)

行為影響公司形象


這部分本身屬於企業管理常見的紀律要求,本質沒有違法問題,但必須注意:

✅ 這些規定必須具體寫進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且應公告給全體員工,否則執行起來容易被認定恣意管理。



原文:


除依照內部管理規範議處外⋯:


你的疑問:


意思是:內部管理規範?我們從來沒有看過,公司也沒有公開揭示,分發手冊等。


解析:


你的理解很正確!

「內部管理規範」通常指:

公司工作規則(或稱人事規章、勞動規則)

員工手冊

廠區規範

其他公告或內規


法律重點:

根據《勞基法》第70條,若公司有僱用30人以上,必須制定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應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勞工易於知悉」。

沒有公告、沒給員工看,就算訂了規範,對員工效力是有疑義的,也不容易作為懲處依據。


因此:

→ 若公司從沒讓你們看過所謂「內部規範」,依法就是未落實告知義務。



原文:


嚴重者調離廠區(必要時異動外縣市服務)⋯:


你的理解:


意思是:施壓、恐嚇、製造上對下職場霸凌


解析:


你提出的感受很常見,因為:

用「調離」、「外縣市」作為懲罰手段,確實常被視為變相懲處或威嚇。


法律上:

✅ 公司有調動權,但必須符合:

合理性

必要性

不得造成員工重大不利益

不得是變相懲罰


→ 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就強迫你離開原工作地,尤其是外縣市,很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0條、12條或職場霸凌防治規範。


若公司只為懲罰而異動:

→ 有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或不當勞動行為。



原文:


提醒請大家執行勤務時,必須小心謹慎,避免觸犯公司及廠區規定。


你的理解:


意思是:再次加強上對下加大施壓


解析:


是的,這種說法通常是:

「再度施壓」

「先打預防針」


但真正問題在於:

→ 你們到底看過哪些規定?公司總說「觸犯規定」,但不給規定內容。


依法:

員工必須知道自己要遵守什麼。

公司若沒給規章,就無從遵守。



原文:


避免觸犯公司及廠區規定⋯:


你的疑問:


請問一下各位,有看過或文件手冊寫有公司工作守則嗎?我們公司是沒有,申請也不會給,申訴要也不給,向勞工局投訴申請也不給,這是我經歷過的事情。


解析:


✅ 根據《勞基法》第70條:

僱用30人以上,必須訂定工作規則。

並且要公告,或讓員工能隨時查閱。

不得拒絕給予。


若公司不給你看:

→ 違法!

→ 你可向勞工局檢舉「未公告工作規則」。


而你說向勞工局要,公司還是不給:

→ 這時要請勞工局「調閱」公司送核的工作規則,因為依法公司必須送核備,勞工局有存檔。



原文:


廠區規定,有過探討研究是否符合保全工作範圍和工作守則。

做調整整理後,公開揭示?

沒有,只有公司幹部說了算。

我們公司是對以上疑問沒有做出有效保護員工措施。


解析:


這非常常見:

公司只口頭說規定,沒寫下來。

規則變動全靠主管說了算。


這種「口頭規定」法律上:

→ 效力薄弱。

→ 發生爭議時,不利公司舉證。


如果公司不寫清楚,就用它來懲處員工,很容易被勞工局或法院認定違法。



原文:


每月公司都有有宣導:很多條~

內容大多如此。

沒有來源

沒有內容

沒有解釋

沒有理由

只有⋯懲處⋯⋯

自己人才會有獎勵


解析:


這非常典型:

「宣導」其實變成單方面告誡

沒有具體內容

只強調懲處

獎勵變成主管喜好,造成職場不公平


法律上:

→ 不違法說不得講「宣導」

→ 但若變成選擇性執行或不公開規範,就是職場不公平、甚至可能變質為職場霸凌。



總結你的問題:


✅ 公司如果:

不公布工作規則

不給員工查閱

卻動輒以違反紀律懲處或調動


→ 違反《勞基法》第70條、10條(調動須合理)、職場霸凌防治規範。


✅ 如果公司堅持不公開規範:

→ 可向勞工局:

檢舉「未公告工作規則」

請求調閱已送核之工作規則


✅ 若公司以調職、外縣市異動作為懲處:

→ 可檢舉「不當勞動行為」或「職場霸凌」


✅ 每月「宣導」若沒有具體規章:

→ 不算正式規範,難作為懲處依據。



建議你:

1. 正式向公司書面提出請求 → 索取「工作規則」或「內部管理規範」。

2. 保留證據 → 錄音、紀錄下主管宣導內容。

3. 若公司拒絕 → 向勞工局檢舉。

4. 遇到調職威脅 → 可先向勞工局、甚至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場霸凌)求助。

從保全員行業看社會生存:分析、比較與優劣

從遞交應徵表單開始,心裡就會帶著自己對保全工作的認知,以及從朋友或其他人聊天、取經所累積的經驗,去構築對這份工作的想像。


在普遍認知上,大家對保全工作的理解,大多集中在幾個範疇:


  1. 門禁管制
    這個概念多半源自軍隊、政府機關對出入門禁的管理。
  2. 巡邏
    源自軍隊裡兵站衛兵的定點守衛、軍官的巡邏視查,以及沿途觀察細節的習慣。



從朋友或其他人那裡打聽到的,也大多不出這些範圍。



現實中的保全工作



然而,真正投入保全工作後,就會發現實際執行內容會依據駐點環境與業主需求的不同,而在日常事務上增減各種任務。


很多人其實並不清楚保全員的正確工作範圍,多數都依照個人經驗或前輩的口耳相傳,來「定義」保全工作。


正確的法律依據,其實來自《保全業法》第4條與第4-1條,這些條文清楚規範了保全員的工作範圍。其他條文則是針對保全公司本身的規範。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保全工作還受到許多其他法規的約束,而這些法令也往往成為保全員工作範圍的重要依據,無法取代。舉例來說: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民法
  • 刑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勞動基準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包含隱私及公司機密檔案管理)



此外,不同場域還會涉及更多專業法規,比如:


  • 化工、化學、科技業: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簡單來說,台灣企業有多少種,就有多少匹配的相關法規。想起來就讓人頭大。


保全業真正需要的專業知識,其實非常龐大,也遠遠超過一般人所能想像。


並不是大家以為的:


  • 坐在門口做人員出入管制
  • 收收信件
  • 處理訪客、外送、代收寄物



或者只是:


  • 巡邏時打卡、刷卡、簽到
  • 遇火災就報消防隊,遇治安問題就報警




保全員常做的「超出範圍」行為



實際上,許多保全員每天都在做出超出職責範圍,甚至可能違法的事情,卻往往自己並不自知。


例如:


  • 移動騎樓機車
    機車屬私人財產,他人無權擅自移動,否則可能涉及侵佔或損害賠償。
  • 保管車鑰匙、住戶鑰匙、金錢、掛號信、有價證券
    這些已經超出保全員的法定工作範圍,在民法上涉及保管義務或賠償風險。



很多保全公司都非常清楚,這些不是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所以一旦出事,就會被定義為「個人行為」,必須由保全員自己承擔一切後果。



為什麼公司不教?



為什麼保全公司在職前或在職訓練時,往往沒有教導這些法律邊界?


原因很簡單:


為了討好業主(客戶),多做事、配合業主的需求,就算超出合法範圍,公司也不用負責,出了事全部歸咎為「個人行為」。


因此,保全員往往:


  • 移動騎樓機車
  • 在馬路上指揮交通,妨礙用路人通行
  • 和大樓外的民眾爭執,甚至以「大樓土地」為由擅自干涉
  • 跟外送員爭吵
  • 跟訪客、住戶發生衝突
  • 拒絕或無法配合業主一些不合理要求
  • 自以為能「執法」,依管委會規定對人限制行為



結果就是,一旦出事,全部算是個人行為,黑鍋也由保全員自己背。



社會生存的本質



總結來說,社會生存就是:


  • 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
  • 在職場中賺取自己該賺的報酬,
  • 學習該職場必備的知識與技術。



其他與自己無關、超出法定範圍的事情,能略過就盡量略過。當然,若是出於個人目的,另當別論。


保全業絕非只是「顧門口」或「巡邏打卡」那麼簡單。裡面藏著龐大的專業與法律風險,也是一門需要高度警覺與自我保護的行業。



離普的認知!社區保全為何覺得自己的工作是對的

 保全是什麼?依據《保全業法》第 4 條規定,保全業得經營以下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簡言之,保全員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各類場所的安全巡查、防範災害及通報潛在危機,屬於以安全防護為核心的預防性職務。然而在社會現實中,還存在另一類與保全經常被混淆的職業,即「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6 條,管理服務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服務;

二、受託管理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與公司或個人財物混用;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不正當行為或疏於執行業務;

四、對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保守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

六、不得要求或收受不當酬金,或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七、執行業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

八、對火災或其他災難,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能在危急時迅速有效行動。


由此可見,管理服務人負責的是整體物業管理與維護,包括財務管理、公共設施保養及危機應變規劃,其核心職責是「管理」,而非純粹的安全防護。兩者雖有交集,卻在法律定位與工作內容上截然不同。


然而,在台灣的實務運作中,保全業與物業管理業卻經常被混為一談。多數保全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為了經營方便或降低人力成本,往往將保全員與管理服務人的職責混合在一起。部分企業甚至刻意模糊界線,讓社會大眾誤以為保全人員理所當然要負責大樓管理、收費、清潔指揮、客戶服務等工作。企業在對外行銷時,也常將管理維護的內容納入保全業務介紹,導致網路上充斥著不清不楚的保全職務說明。


保全員的工作劣勢,正是源自這種錯誤的觀念。保全人員本應專注於預防性查察、風險通報及現場初步處置,但在現實中卻被要求承擔許多非屬保全範疇的雜務。例如,有些保全被迫兼辦社區的管理服務、公共基金收支、甚至居家維修協調等,已超出《保全業法》所規範的範圍。這種混淆不僅增加勞務負擔,也埋下潛在的法律風險。當發生事故時,業主或公司往往將責任推給保全個人,將違規行為定義為「個人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此外,部分企業為追求利潤,寧願承擔法律風險,也不願投入資源區分職務或改善工作制度。因為正確地分工會增加人事成本、訓練時間以及管理複雜度。對企業而言,雖然違法被罰,金額往往遠不及藉由壓榨基層勞力所獲得的利潤。因此保全員常淪為被壓榨的對象,權益難以獲得保障。


雖然《勞基法》對勞工的工時、薪資、職務內容均有明確規定,但在執法上,主管機關往往難以有效作為。勞工局面對企業規避責任的手法,往往也顧慮到社區管理運作的複雜度,不易介入或處理,造成企業有恃無恐。再加上部分基層勞工因為求穩定收入或缺乏法律知識,也常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不願揭發違規現況。


保全業與管理維護業確實是社區安全與運作不可或缺的兩個面向。然而,只有清楚區分兩者職責,才能避免誤解與違法,也才能保障基層勞工的權益,確保社會安全與正義。社會大眾若能對此有更正確的認知,將有助於推動企業遵守法令,並促進產業的健全發展。


2025年7月3日 星期四

誰決定你在案場保全工作的去留?

 我講故事。


誰決定你在案場工作的去留?


保全員在業界和社會上的地位被定性在基層工作面。

同事的傷害也不可忽略。

無論是類同業管理服務人也在刁難自己之一。

工廠有員工和業主管理層緊盯著保全員工作上的態度和應對包括處置事件。

在社區裡有住戶時時刻刻緊迫盯人。

有來賓在應對態度稍有不滿而投訴業主。

以上人員是決定保全員去留主要目標。


我們在職場上接觸的人群多面向,而此多面向的各行各業切是與我們習習相關。

在決定我們去留有優先順序,影響層度不同。

越是接觸頻繁和經常經過和見到未談話的人是第一優先選擇安撫的對象。

因為此二類人最瞭解你的人。


就是因為瞭解你,他們知道你的行為模式和態度,他們有著很深的認識。

當他們遭受的自己稍微不良對待(個人認知)時,會慢慢加深對自己的反感。

往往反感會先入為主的觀念加深對自己不利影響。

當他們覺得某件事觸及心裏不快時,爆發開來時,也是自己該離開此案場之時。


觸發不快的來源很多,也許是我們稱為訪客來賓一時之感。

也許是某件事處理上某人被扣上承擔後果。


大概就以上內容自察自己在平時工作遭遇,回想來找出不妥的原因修改之。

舉一反三回顧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態度。


有本書名寫道:態度決定高度

在講述的是職場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簡稱為人際關係。

也可以應用在升遷和保住工作的機會和方法。


當然

本身要有工作基本認識和知識。

才能發揮作用。

如果本職都做不好,談其他態度人際關係等議題。

會讓自己所學不足的感覺。


人家說什麼事時,和鴨子聽雷一樣不知所云~

聽話(聽懂),還要明白說什麼話。

也就能應對自如。

這是知識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