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屏東報導 來源:原文其中二段
屏東一名張姓大廈管理員在值班時突然昏迷,送醫急救2天後不治。
家屬認為張男每日工作12小時,還需輪早晚班,因負荷過重導致他過勞死,提告向管委會求償職災死亡補償等費用共144萬餘元。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死亡難歸因於工作,不過張男在任職2年3個月中,共加班2148小時,判管委會應賠償加班費31萬餘元,以及沒幫張男提撥勞退金的損害3萬餘元,共要賠償家屬35萬6550元,全案還可上訴。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本身身體狀況欠佳,難以認定張男死亡是因為工作負荷導致。
不過張男的職務包含許多保全人員以外的工作,非單純只是監督性或間接性工作。
應回歸勞基法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之規定,因而計算張男任職期間共加班2148小時,判管委會應付他延長工時加班費共31萬8138元,以及未幫張男提撥勞工退休金的損害3萬8412元,共需賠償35萬6550元,全案還可上訴。
⋯⋯⋯⋯⋯⋯⋯⋯⋯⋯⋯⋯⋯⋯⋯⋯⋯
以下個人意見分歧:
從報導引述內容透露出來的訊息是有幾個疑點:
1、張男上班中昏迷送醫急救無效死亡。
2、家屬向管委會求償。
3、屏東地院定性張男身體欠佳(簡單來說:就是有病)。
4、所以法官認定不是因工作而死亡。
5、張男當任社區保全人員工作,而做的工作不屬於保全人員職務工作。
6、法官認定為張男應該屬一般勞工來判,依8小時為正常工時,每天加班4小時,已違反勞基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