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執勤二班三輪,以12小時輪班制,一個月174為正常工時每月工作240小時,加班不得超過288小時。
勞基法加班條件以240分之1、180分之1、144分之1為加班償金,時代背景不同需修改之,已不附合目前需求。
勞工輪班造成日夜顛倒身理機能失調,平時勞工出現失神、疲勞、失眠、死亡各種現象,加班費又低於正常時薪,又無夜班津貼,讓大眾認為保全人員為低賤工作者、知識潰乏者、學識低能者等印象!使保全人員薪資為最低及無能力者等評價。
保全人員付出之辛勞認為輕鬆低賤等因素,從這裡可以發現所有人皆認為保全工作為養老職業。
社會中保全人數已具規模,依然處在社會邊角之中,當社會經濟發展保全人員身分是處落後階段不受重視位階。
想問一下保全勞工們,為了一口飯不得不加班,加班所得讓人寒心,拼了命只不過是個悲劇。夫妻失去陪伴時間,失去陪伴子女長大過程,失去了子女面對社會競爭力!我們才發現原來生活在辛勞與不甘。
保全從業人員職務及職位:資料來源:保全業法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保全職責之一
依據保全業法保全職責 防災、防火、防盜 預防概念,做好平時預防災害發生是保全人員職責所在。保全員因自身榮譽感升華保全工作責任心,疏忽法律責任;往往保全人員對於事件發生摃起責任起到反效果,承擔受法律責任及罰則,這是得不償失行為。
當職業保全人員,我們面臨法律知識不足,往往自己認為對的事,面對顧主責難發現做錯事又無可奈何;反之當我們當起保全人員,擁有充足法律知識或資料可學習,做保全工作事半功倍,可以避免責任歸屬。
一件事二面評價,只有正確有依據才能保障自身工作,面對人們質疑才能侃侃而談,是與非有保障。
⋯⋯⋯⋯⋯
首先保全業是屬勞工階級,沒有執行法律權力,沒有執行公權力等。再者保全業又承擔保護業主財產人員安全職責,二者間矛盾概念,在分不清工作責任,面對發生事件又如何保證事件結果。
因此,首先要學習法律常識來補足工作缺失,例如:交通指揮?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2、保全業是屬勞工沒有法定身分: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3、保全人員依據〈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第十八條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4、保全人員如執行交通指揮一、選擇安全處所,並以交通號誌為主,管制業主員工、車輛安全,出入公司、大樓、工廠大門。二、保全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在不影響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協助交通管制。
以上保全人員附合法律規定下,進行交通指揮保障勞工工作權。
當職業保全人員,我們面臨法律知識不足,往往自己認為對的事,面對顧主責難發現做錯事又無可奈何;反之當我們當起保全人員,擁有充足法律知識或資料可學習,做保全工作事半功倍,可以避免責任歸屬。
一件事二面評價,只有正確有依據才能保障自身工作,面對人們質疑才能侃侃而談,是與非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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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全業是屬勞工階級,沒有執行法律權力,沒有執行公權力等。再者保全業又承擔保護業主財產人員安全職責,二者間矛盾概念,在分不清工作責任,面對發生事件又如何保證事件結果。
因此,首先要學習法律常識來補足工作缺失,例如:交通指揮?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2、保全業是屬勞工沒有法定身分: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3、保全人員依據〈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第十八條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4、保全人員如執行交通指揮一、選擇安全處所,並以交通號誌為主,管制業主員工、車輛安全,出入公司、大樓、工廠大門。二、保全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在不影響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協助交通管制。
以上保全人員附合法律規定下,進行交通指揮保障勞工工作權。
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中X保全招幕員工及離職解析
https://www.facebook.com/mi.frank.md/posts/1586534408034394
招幕是為了完成公司工作需求而做,公司決策單位所必需思考問題;首先瞭解社會相同職業公司條件而訂定招幕條件。
招幕是為了完成公司工作需求而做,公司決策單位所必需思考問題;首先瞭解社會相同職業公司條件而訂定招幕條件。
中X保全招幕條件:
中鋼保全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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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時數288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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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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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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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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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薪資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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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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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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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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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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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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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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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第11小時後每小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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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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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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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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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加倍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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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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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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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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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薪資2萬5千~3萬3千及各項副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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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的條件下,中鋼保全優勢:
1、中X鋼鐵子公司有規模及制度的公司(形象名聲完美)。
2、薪資副利完善。
3、管理制度健全,溝通順暢。
離職因個人需求不滿足而定,主要原因之一,薪資制度附合勞基法(特別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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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薪資確不合理現象究其原因:如下圖
中X保全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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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時數288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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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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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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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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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薪資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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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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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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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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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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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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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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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第11小時後每小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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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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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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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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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加倍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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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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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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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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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應該比正常工時多三分一倍、三分二倍、加倍發給等規定,因受第84-1條規定保全業另訂定加班計算公式,延用95年訂定之加班公式;時代背景不同95年訂定加班公式已成過去式,然而中鋼保全依然理直氣壯說合法並重申其優越制度。
離職員工雖然無一位提出這不合理現象,是因民族特性(含蓄個性);作為公司管理層受顧於中X保全公司不究其原因改善,反爾沾沾自喜。
縱觀台灣目前同業加班費平均以120元/1小時計,再看中X保全加班費情何以勘,應該更名為(延長工時減薪)非為加班之名,公司請您們來管理是解決問題,不是來領員工血汗勞動所得。
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保全人員公共道路及廠區有指揮交通權力嗎?
一、不具法定身分:交通指揮是指被動行為;在安全考量進行交通管制以號誌為主配合疏導交通。
具法定身分:指揮交通是指警察主動行為,在交通要道進行疏導行為具執法優先權。
二、依據中華民國國家受權予警察執行公權力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依據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共九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共一四六條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規定
第一項: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三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 一百零二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
四、法定身分認證
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五、解釋:
第四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60.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 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保全人員身分
保全人員不具法定身分,沒有資格在交通要道指揮交通權力不具執法優先權。
因此保全人員依據 保全業法、勞基法及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第十八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保全人員有權執行工作範圍
保全人員在業主土地所有權範圍內進行交通指揮,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業主訂定工作守則執行。保全人員交通指揮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管制行為。如業主未有訂定廠內交通管理規定時依號誌為主,如無號誌保全人員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指揮動作。
依據勞基法規定保全人員是屬勞工,不具執行法律及公權力資格,但是受顧主公司委託執行所有權人之地土範圍,依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顧主訂定奬懲制度或廠區守則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保全人員依據顧主所提供廠區交通規定管理辦法執行勤務。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保全人員、義工、導護媽媽等身分不具交通稽核任務法定身分,所以沒有資格在公共道路上指揮交通及執法權。假如因保全人員在公共道路交通指揮造成事故時,依法由交通指揮保全人員負賠償責任。而中鋼保全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保險不理賠要件;是由個人完全負擔。
保全人員走出工廠外交通指揮是屬違法行為,屬個人行為;警察可以罰當事人罰款。中鋼保全公司及業主無關哦!
七、違法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義交、保全、其他不具執行公權力身分;未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者,執行公共道路指揮交通,保全人員公共道路指揮交通違者警察依法可罰1200~2400元,畢竟保全業未納入執行公權力之責,保全人員不具法定人員資格沒有執法優先權。
保全人員可以回答業主;在公共道路上有安全疑虞時,選擇安全位置執行交通指揮,以號誌為主。
假若車輛依指揮者的指示行進,而指揮者示意不清或是手勢不明確,讓其他車輛不知所措,因此發生車禍,則指揮者就要負擔責任。
http://www.mp.url.tw/html/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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