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駐衛保全人員:什麼是「責任制」?

 ✅ 1. 什麼是「責任制」?


在台灣勞動法裡,勞基法第 84-1  所談的「責任制」並不是公司自己說了就算,而是: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類別

且雇主與勞工簽訂 書面約定,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 核備後,才能在工時、例假等方面 排除一般勞基法第3032363749條的限制。


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某些特殊性質工作有彈性工時安排,但仍需參照法律基準並保障健康與基本權益。



✅ 2. 保全人員確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特殊類別」之一


根據法律與主管機關資料:


✔ 保全人員(包括駐衛保全)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適用第84-1條的工作者類別。


也就是說:

保全工作屬於「監視性工作」或「間歇性工作」的一種,可以經法定程序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限制。



✅ 3. 那為什麼不是你口中「責任制」的意思?


✖ 不是公司說了就算


首先要清楚:

➡ 勞基法沒有所謂單純「責任制」‧只有第84-1條所稱之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這制度不是「不用打卡、不算工時、不給加班費」的意思。


✖ 就算適用84-1,也仍然有 工時上限與休息保障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其目的正是給這些特殊工作者 合理的工時保障: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

📌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每次出勤間隔至少 11 小時

📌 每月正常工時上限 240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 48 小時= 月總工時 288 小時

📌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 天災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事後仍須補休。


這些規範 就是84-1制度下保全勞雇雙方訂約後所要遵守的工時基準,目的在保障勞工健康與休息,而不是讓雇主無限延長。



✅ 4. 所以為什麼「不是一般責任制」?


✖ 「責任制」常被誤解


一般民間用語把84-1稱為「責任制」,但:


🔹 勞基法第84-1的制度 並非完全免除工時規範,

它只是「調整與一般勞基法工時限制不同的制度」,且必須有 書面約定與主管機關核備。


🔹 適用84-1的工作者仍然享有:


✔ 工時上限

✔ 休息與例假

✔ 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權益

✔ 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超過約定正常工時)

✔ 不能侵害勞工健康與福祉


以上不是一般認知的「完全沒工時限制」。



✅ 5. 更明確地說:


📌 駐衛保全適用的是 勞基法第84-1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  不是完全自由無限制的責任制工作


這代表:

保全可以不同於一般8小時制,但

仍有明定的最高工時、休息間隔、加班規範與補休要求。



🧾 簡單比較(責任制誤解 vs 法律實際制度)


誤解的責任制 <= ==>=> 法律上第84-1制度(保全適用)

公司想怎樣就怎樣 <==> 必須書面約定、核備後有效

沒有工時上限 <======>實有每日與每月工時上限

隨時待命不算 <======>超時仍算工時並可能有加班費

沒有休息要求 <======>有休息間隔、例假、假別規範




📌 最核心的理由結論


🔸 駐衛保全人員不是像管理階級或專業責任制那樣隨意安排工作時間;

🔸 而是根據 勞基法第84-1規定的特殊性質工作者制度。

  這制度在法律上仍對工時、例假、休假與休息做出了具體、具上限的保障。

對保全員的影響《請假》《全勤》《經常性薪資》從病假保障、事假彈性到全勤獎金制度全面改寫

 從病假保障、事假彈性到全勤獎金制度全面改寫。

2026年的請假新制即將在明年正式上路,讓「想請假卻不敢請」這種職場日常,有望成為歷史名詞。


台灣上班族的「請假焦慮」,終於有機會被徹底治癒。


勞動部近期預告大幅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這場改革影響範圍之大、觸及制度核心之深,被不少勞動專家形容是近年來最關鍵的一次調整。



新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強化病假期間的保障。

未來,只要一年內病假未達十天,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懲處勞工。

包括:調整班表、在績效上記不良項、或以此作為調薪的負面依據。


更重要的是,若勞工覺得自己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舉證責任將由雇主負責,一旦違規,最高可面臨百萬元罰鍰。


可以說,新制直接把「病假安心權」從軟性道德呼籲,提升到具有法律強度的硬保障。


事假制度方面,新制也終於迎來跟上現代生活節奏的調整。

未來事假可採「小時計算」,陪家人看病、短暫處理家庭狀況,不再需要耗掉整天假。


尤其在高齡化社會中,家庭照護的需求日增,勞動部也將「照顧家庭成員」正式納入事假理由。


搭配家庭照顧假制度,只要依法提出需求,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也不得因請照護假而加諸不利評價。


建議說明:我說明目的緣由(白話版)

 我說明目的緣由(白話版)


我和大家一樣,

都是公司最基層的駐點保全人員,

不是主管、不是法務,也不是來對抗公司。


我這樣說明,唯一的目的,

是希望工安部門能把相關內容好好對照一次,

也重新認識「保全業」這個行業的性質與法律定位。



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包括工安部門在內,

其實都不自覺地犯了「從眾心理」。


大家普遍認為:


保全員的工作很簡單,

就是顧大門、做門禁管制、巡邏打卡。


於是在工廠大門,

工作內容慢慢被加碼:

檢查員工包包

查看車輛後座

要求打開後備箱


而這些,常被理所當然地認為:


「這本來就是保全的權力和責任。」



關鍵問題就在這裡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

「大門管理」和「管制、檢查」,

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用一個大家比較能理解的例子來說明。



用警察臨檢來比喻(不是類比權力)


警察要臨檢,也不是想臨檢就能臨檢,

在法律上,

需要符合一定程序與要件。


例如:

後車廂不能強行打開

必須是車主自願配合

或有合理懷疑涉及犯罪


即使是警察,

也不是個人說了算。



那保全人員呢?


保全業是民營公司,

保全人員的身份是受僱勞工,

不是執法人員,也沒有公權力。


立法院在審查保全相關制度時,

明確提到保全工作屬於**「協助性質」**


有些保全職務被列為責任制,

是因為:

監視性

間歇性

或專業性工作


但駐衛保全人員不是責任制。



為什麼駐衛保全不是責任制?


因為法律對駐衛保全的工時,有非常明確的限制:

每日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

正常工時 不得超過 10 小時

兩次出勤之間 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

每月工時上限 288 小時

正常工時 240 小時

加班 48 小時

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就算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

延長工時後,

事後也必須補足休息。



這代表什麼?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能做多少事,

就應該承擔相對等的法律責任與權限。


立法時,

就是為了避免保全人員被當成

「比照警察、有強制力的執行者」。



為什麼這種觀念會一直存在?


早期有些前輩,

會認為:

公司規定最大

業主指示高於一切

保全在現場「說了算」


久而久之,

讓人產生一種錯覺:


保全員在執行職務時,

好像有執法權力。


但這種迷失,

到今天,

其實還是有人在延續與尊崇。



我想說的只有這些


我不是要對抗任何單位,

也不是不配合工作。


只是希望:

工安部門

管理單位

現場主管


能從法律角度,

重新對照保全工作的定位,

不要把「習慣」、「過去怎麼做」,

當成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