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保全人員責任制條件(原文)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 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 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 款規定者。
來源:87.7.27 勞動二字第 032743 號公告

以上解釋責任制原文,我們來分析一下!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這裡的意思是說:從事保全工作職業的保全人員,有那些人屬於責任制工作者,如下 
1、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
2、經理級以上人員
符合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 款規定者。

這是理論上,原則上與實際社會上,的差異吧!

說明題目:某人看了這篇文
「保全人員要懂的保全人員工作有那些!不在工作範圍皆庶務,要做不做隨個人。法律常識很重要~
當保全人員別講道理,法律早已說明:保全人員工作是什麼!」

為什麼?
差異是業主及其他人的理論,沒有依據。
法律明文規定保全人員與管理員工作本來就是大不同。
你說實際!實際是多數人不知道保全人員工作,用自己認為的道理來定性。

原則上,保全業法 
 4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8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
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實際社會大眾,誤以為保全人員工作,是服務大眾需求無上限,社會大眾還會把階級意識形態領導保全人員,以業主身分駕馭保全人員應該尊守。
這會有優越心態,花錢的是老大,我說了算等⋯
這就你所謂的「差異點」。

我想請問:當某人侵害他人權益時,而被當事人控告。而被告可以說:我不知道有這條法令嗎?
別用這種「我認為」來定性各職業工作範圍及規定,更何況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保全人員。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實際工作:保全人員工作無關及違法規定

保全人員執行工作面臨「業主與保全公司」所制定規則,多數與保全人員工作無關及違法規定,受僱於業主,又受僱於保全公司,保全人員有二個僱主,所有基層保全職業,在工作上,有一個共同的大問題!「實際執行工作皆是保全人員工作無關及違法規定」,但是 保全人員每天都在做,許多保全人員心裡感覺彆扭,又無可奈何,還是要去做,為什麼?
基層員工都有心理障礙「被取代、被污名化、遭排斥迫害、不配合團隊」等,因此 許多保全人員不得不「迎合業主及公司、就算是違法依然要做、形成固有思維,出錢的是老大、對直接管理者會尊偱他的指令、還要維護業主及公司加上直接管理者權益,置個人權益為草芥」,這就是社會疾病,無可救藥。

第一個難題:各家保全公司的員工是契約工,並不是正職員工。
第二個難題:勞基法基本工資,是月薪用180小時換成;但是加班費另有版本,必須附合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
但是也要員工自覺爭取,才有可能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個難題:保全人員工作與管理員工作是完全不同,自己懂職責還是隨公司及業主意思,由個人自行爭取。
無論是勞基法還是勞資協議,首先自己要懂內容意思,不能光憑主管解釋,他們會騙人,是要自己懂才重要。

我舉例:在108101日前,應該是全國保全人員都會走到道路上交通指揮,自認為這是對的事。在未做保全人員之前對於在道路上交通指揮,內心是會存疑🤨。但是公司及業主要求保全人員要去道路上交通指揮,結果保全人員也不拒絕,真的去道路上指揮交通,他根本不知道自己這麼做是違法行為。當事故發生時,誰承擔責任,當然就是違法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我覺得自己懂法律常識,才不會被公司及業主蒙騙!

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保全人員工作有那些?

        要知道保全人員對誰負責,對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主管負責。那業主的員工呢就依據業主要求去做、去要求,但是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怎麼辦?這時候就看保全人員自行理解再要求員工。但是員工也會自我膨脹,認為自己可以要求保全人員等等⋯,他們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
        像是辦公大樓及住宅大樓都有管理委員會,保全人員對管理委員會負責,而不是對所有員工或住戶負責,但是員工及住戶則認為他有權指使保全人員等⋯。

        許多人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喜歡自己定義自己的權利,這是許多人的通病,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朝令夕改及莫虛有規定出現,因此保全人員自己要釐清自己的立場及職責,保全人員的立場代表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保全人員代替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的眼睛,將即時訊息24小時傳遞給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值班主管,假設有事件發生將由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值班主管決策,讓事件消弭或處理。
        
        保全人員立場代表法律延伸,但是沒有執行法律的權力,保全人員有傳遞訊息的責任,沒有決策事件的權力。因此保全人員代表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的眼睛,即時傳遞訊息給相關人員。

        有人則認為保全人員有判斷事件意識,往往這樣的認知將決策權力付予保全人員,當事件處理流程錯誤,造成事件擴大時,誰將負責?業主(顧主)、保全公司、社會報導直指保全人員,將事件失誤最大責任定性為保全人員失誤責任人。
         許多人有時候,會清楚知道基層員工沒有決策權利,但在事件發生時,卻要承擔罪責,這是奇怪的現象,無論是任何人對這樣的理論全買單。保全人員工作一切行為誰付予,如何工作、用什麼方式、應該如何處理等皆是業主(顧主)及保全公司主管付予,當失誤造成時,保全人員只是執行者,並不需要承擔決策失誤責任。

舉例說明:道路是交通部管的,違規是交通警察或地方警察取締,交通要道由警察指揮交通,或是警察及地方政府聘僱之義警有交通指揮權,但沒有執法權,這在交通安全規則條文規定。
未申請路權,依交通安全規則是違法行為:
141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142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道路障礙
140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但是業主(顧主)保全公司及多數人卻要求保全人員至道路上交通指揮,為什麼?保全人員卻願意買單為什麼?

因為不懂保全工作職責,其他不懂沒關係,但是保全業應該知道,卻知法犯法。當保全人員做為職業,是不是要懂得法律常識,才不會莫名承擔責任。

2019年10月7日 星期一

休假上班又補休又領錢?

        勞基法制定是好意,往往是資方用來斂財及勞工耗命,一個月休8天是人性化法律,資方不滿意斂財績效,於是立委為了滿企業才有了加班時限,這樣的做法變相向榨取勞工血汗,因此為了安撫勞工賺錢取向及休假意願,就有了加班補假等法律。

       正常上班、休假加班、加班補休、加班領現等配套法律規定,這之間資方就有更多潛規則,遊走在法律及施加壓力給勞工。

如何在法律灰色地帶使用潛規則:
        減少員工人數,利用員工因月薪少想加班的心態,讓員工以為公司為了讓員工多賺錢,所以故意不徵滿員,其實公司意圖可以多賺錢及榨取勞動力做法。

         也讓全國百姓潛意識裡,認為月薪少為正常,認為加班可以多賺錢,這種不合理現象,百姓顧慮生活必需,在沒達到目的時,就以時間換取金錢的方式,多數則認為這是很正常的,往往此做法讓自己生命縮短而不自知。

工作有分三種方式呈現:
正常班:一天8小時左右,星期一~五,週口六加班。
三班四輪:24小時分成三個時段,不分週休,三人分三時段上班,一人休假。
二班三輪:24小時分成二個時段,不分週休,二人分日夜二班,一人休假。
        正常上班者,再怎麼加班都是按生理時鐘進行,除非某資方刻意為之,讓勞工加班至晚上十時或以上,但勞工局有罰則。因此資方利用「勞工不懂責任制」向勞工欲加責任制框架,讓勞工自以為自己的工作為責任制。因此把工作帶回家,做到七晚八晚,甚至於週六週日皆在工作中度過,無加班費工作者。

       輪班制是違反生理常規,本是耗損生命,而月薪並沒有高於正常班人員,資方卻說:公司有補貼如「輪班津貼、假日津貼等」既然是常規津貼為何歸類為月薪中,資方利用變相名目,讓員工自以為高人一等,其實不然。
        我們都知道「承包」是有價值、有價差,這跟本金與獲利有關,人們都說:無奸不成商為何?這裡牽涉很多方面,比如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母公司發包給子公司,當然要讓子公司獲利才有價值,本金就是員工成本及子公司耗材上,母公司獲得人力解放及管理精簡,相對的讓子公司員工薪資下降趨勢,會讓員工認為是正常的。

        因此企業利用這樣的關係達到目的,子公司的目的在於節省成本,誰的成本最好減,當然是人的勞動力,只要讓員工認為公司是虧損的,要員工共體時艱,那麼勞工就可以節省,讓高層有升遷機會,而代價是員工勞動償金。
        資方有個絕招:服務業叫「顧客至上,顧客永遠是對的」勞工叫「責任制,老闆說的就是你的工作,要完成」也就所謂的老闆說了算,有多少人被這種歪理,卻把它當成真理來執行,多數皆買單。

許多報導引述心肌梗塞、中風、高血壓等都是過度使用生命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