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保全人員工作指引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三、明定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四、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以避免雇主濫以緊急情況為由,使勞工超時工作。


五、明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確保例假休息之落實。


六、要求雇主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就經常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之保全人員,參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與勞工為合理之約定。


勞動部強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並非完全無限制,亦非全無例假或得任意使勞工於例假出勤。本次指引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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