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從業人員職務及職位:資料來源:保全業法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本文著作權屬 保全員工作的那些事 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保全員的工作是那些~~
致長官說明
一、關於「各駐點皆有完整勤務規範」之實際狀況
長官們長期對外及對內表示,各駐點皆有完整的勤務規範,足以作為保全員執行勤務之依據,並可保障保全員在工作上有明確指引,提升工作效率。
然而,依本人多年實際駐點經驗,發現此一認知與現場實況存在明顯落差。
在多數駐點中,勤務規範並非事先完整建置,而是於業主提出要求後,才陸續補齊或修正。部分駐點甚至僅有零散資料,無法構成完整、可依循之制度性文件。
實務上,駐點工作的核心關注,多集中於人力是否到位、是否順利配合業主需求、是否影響公司營運。至於駐點實際工作內容是否清楚、工作原則是否明確,往往未被視為優先事項。
長期下來,形成「只要有人去做、不影響業主關係即可」的運作模式。勤務內容多由幹部臨時指示,只要被視為「合理要求」,即被當作規定執行,卻未形成正式、可被查證的勤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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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專業」之定義與保全人員法律定位
公司對外宣傳及媒體文宣中,多次強調中鋼保全具備高度專業性。然而,實際專業內涵為何,於現場執勤中難以具體體現。
以職責與法律定位而言:
• 軍人有依法承擔國防任務之義務
• 警察依法享有執行公務之權限(執法權)
相對之下,保全人員依法並無執法權,僅能依合約與法規執行有限度之協助與通報。然而,實務中卻常被要求執行超出法律定位之工作內容,卻未同時提供相對應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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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撰寫勤務規範之經驗(時間點:前一年)
去年本人於銀行駐點工作期間,實際所依循的勤務規範,即為本人依休假時間自行撰寫、並於現場使用之文件。該文件明確記載勤務原則、處理流程與責任界線,使保全員在工作時有明確依據。
此經驗顯示,勤務規範確實能成為保全員執行工作的核心依循,但前提是必須由公司制度化建置,而非仰賴個人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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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順駐點實習經驗(時間點:後續派駐)
當公司派本人至旅順駐點實習時,本人即向當地哨長詢問勤務交接及執行依據。哨長當下以雙手攤開回應:「以前就是這樣交接的。」
該回應顯示,駐點並無書面、系統化的勤務交接制度,僅能依循過往習慣與口頭經驗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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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捷運駐點實際運作情形(時間點:捷運勤務期間)
於高雄捷運駐點期間,本人與同事搭乘捷運時曾交流工作經驗。同事表示,其工作依據主要來自捷運站長指示及捷運內部教育訓練內容,而非中鋼保全所提供之勤務規範。
換言之,保全人員實際上是依業主單位的管理模式與指示執行工作,而非依公司本身所建立之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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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時間點:104 年 6 月 5 日)
依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重點如下:
1. 值勤期間,保全人員如需離開崗位,須事先通報 PAO
2. 跨站搭車巡查時,不得由同一車門進出
3. 因新舊合約換約期間,高捷加強查核保全勤務,各級長官將至車站實地查核
4. 新約要求保全接受 1431 加強訓練,但站務人員不得將所有事項交由保全處理,保全僅為旁協助角色
另有宣導指出,捷運高層指示加強督導保全與清潔勤務,若查獲缺失,將依工作說明書處分。
上述內容顯示,勤務規範與要求多由業主單位制定,並以業主立場進行督導與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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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勤務規範責任歸屬之實質問題
綜合上述經驗,可歸納以下事實:
1. 原應由中鋼保全建置之勤務規範,實務上多為業主要求後才形成
2. 部分駐點(如高雄捷運)並無完整由公司提供之勤務規範
3. 保全人員實際依循的是站長或業主指示
4. 規範內容多偏向業主管理便利
5. 一旦發生爭議或事故,責任卻由保全員個人承擔,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
在此情況下,保全人員在「無執法權、無完整規範、卻須承擔法律責任」的結構中執行勤務,其合理性值得嚴肅檢視。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公司制度中我們不明白事
駐點問題
我在不同駐點工作,工作時間並不固定,且常被指派至其他駐點支援或加班。每到一個新駐點,我第一件事就是翻閱該駐點的勤務規範,試圖了解工作內容與執行方式。然而,實際狀況卻是,多數駐點並沒有完整、可供查詢的書面資料,勤務事項僅由當班保全以口頭方式交接。
這讓我產生很大的疑惑:
公司成立多年,難道沒有一套完整、可延續、可查證的勤務資料,供不同人員依循嗎?
我發現,每一位保全同仁,無論年資長短,在當班時幾乎都有自己的一套「做事方式」。這些方式多半來自個人經驗,卻從未被整理、留下或制度化。原因也很清楚,因為這些作法本身並非正式標準,也缺乏法規或制度依據,因此無法成為真正的規定。
駐點辦公桌上擺放的資料,多半已成為「歷史文件」,與現場實際運作脫節,對同仁幾乎沒有實質幫助。新到任的保全,即使已在該駐點工作一段時間,仍然難以完整理解駐點任務內容,只能靠觀察或模仿前人作法。久而久之,每個人都形成自己的一套標準,卻沒有共同依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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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的內容,長期以來多半集中在「騎車要戴安全帽、開車要繫安全帶」等基本規定。這些規定固然重要,但是否真的是保全人員目前最迫切需要的訓練內容,值得思考。
保全員在職場中所面對的人形形色色,遭遇的問題也千變萬化。然而,在實務上,多數保全同仁處理突發事件或衝突時,往往只能依照自己既有的認知與經驗,自行判斷、各自應對。
缺乏制度化、情境式、與實務貼近的訓練,使得保全同仁在工作中反覆在「十字路口」做選擇,卻沒有清楚的指引方向。這些碰撞與受傷,日積月累,幹部是否真正理解並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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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薪資,對保全人員而言,是一個既貼近卻又充滿疑惑的存在。它就在生活中,卻往往難以被真正理解。
當有同仁離職或請假時,其他同仁必須支援加班。公司告知的計算方式為:
• 每小時 1/240 = 84 元
• 105 年起,正常工時為 174 小時,每小時約 114 元
換言之,所謂的「加班時薪」84 元,反而低於正常工時的時薪。
另外,還有所謂「延長工時」,計算方式為:
• 1/180 = 111 元
但 111 元同樣低於正常工時時薪。
在這樣的制度下,「加班」與「延長工時」的實質意義,令人難以理解。
我們工作的目的,其實並不複雜,只是希望獲得合理的對待。然而,薪資制度中仍有許多不透明、不被理解的部分,像是一層又一層的迷霧,值得被清楚說明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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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潮
每一位離職的同仁,表面上理由不同,但實際面臨的問題卻高度相似。
以我被指派至高雄捷運駐點為例,工作壓力極大。面對捷運員工所指示的內容,多半涉及機械或電氣設備,這些並非保全人員的專業範疇,卻被視為理所當然要理解與配合。
現場普遍的共識是:「他們怎麼說,就怎麼做。」
然而,真正承擔風險與後果的,往往是保全同仁。
原因在於,保全人員缺乏明確的工作原則與界線,不清楚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在不同站長、不同管理方式下,即使接受的是相同的職前訓練,每個人卻有不同的理解,衝突因此產生。
多數離職的原因,表面看似是人際問題,實際上卻與薪資不合理、工作內容與職責不相符密切相關。
一個清楚的工作原則、能做對事的制度,以及良好的工作環境,遠比口號重要。
保全工作的本質,是誠實。做了什麼,就如實記錄、如實回報。
然而,現實中,保全人員往往被迫去「滿足對方」,只要對方高興、認同,就忽略對錯。等到責任被追究時,卻像簽收公文一樣——文件收了、名字簽了,內容卻未真正理解,最終仍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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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長官
多數長官也各自有一套工作理論,往往建立在個人經驗之上。當實際詢問駐點細節與問題時,得到的回應經常是:「聽業主的就對了,業主怎麼說,你做得到就做。」
這類說法,多半以人際關係作為解釋依據,而非制度或法規。
當保全同仁在執行勤務過程中遇到問題、尋求協助時,長官給予的回應往往如出一轍:道歉、息事寧人,至於對與錯,反而變得不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