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保全人員公共道路及廠區有指揮交通權力嗎?

一、不具法定身分:交通指揮是指被動行為;在安全考量進行交通管制以號誌為主配合疏導交通。
    具法定身分:指揮交通是指警察主動行為,在交通要道進行疏導行為具執法優先權。
二、依據中華民國國家受權予警察執行公權力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依據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共九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共一四六條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規定
第一項: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三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 一百零二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
四、法定身分認證
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1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五、解釋:
第四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60.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 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保全人員身分
保全人員不具法定身分,沒有資格在交通要道指揮交通權力不具執法優先權。
因此保全人員依據 保全業法、勞基法及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第十八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
第一項: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項: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保全人員有權執行工作範圍
保全人員在業主土地所有權範圍內進行交通指揮,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業主訂定工作守則執行。保全人員交通指揮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管制行為。如業主未有訂定廠內交通管理規定時依號誌為主,如無號誌保全人員處在安全場所進行交通指揮動作。
依據勞基法規定保全人員是屬勞工,不具執行法律及公權力資格,但是受顧主公司委託執行所有權人之地土範圍,依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顧主訂定奬懲制度或廠區守則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保全人員依據顧主所提供廠區交通規定管理辦法執行勤務。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保全人員、義工、導護媽媽等身分不具交通稽核任務法定身分,所以沒有資格在公共道路上指揮交通及執法權。假如因保全人員在公共道路交通指揮造成事故時,依法由交通指揮保全人員負賠償責任。而中鋼保全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保險不理賠要件;是由個人完全負擔。
保全人員走出工廠外交通指揮是屬違法行為,屬個人行為;警察可以罰當事人罰款。中鋼保全公司及業主無關哦!
七、違法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章   道路障礙規定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義交、保全、其他不具執行公權力身分;未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者,執行公共道路指揮交通,保全人員公共道路指揮交通違者警察依法可罰12002400元,畢竟保全業未納入執行公權力之責,保全人員不具法定人員資格沒有執法優先權。
保全人員可以回答業主;在公共道路上有安全疑虞時,選擇安全位置執行交通指揮,以號誌為主。
假若車輛依指揮者的指示行進,而指揮者示意不清或是手勢不明確,讓其他車輛不知所措,因此發生車禍,則指揮者就要負擔責任。
http://www.mp.url.tw/html/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9
http://dao-hu.blogspot.tw/2012/06/daohu20120612.html
http://www.fairmedia.com.tw/article/1878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旅X倉儲報告書
1054191330於旅X倉儲XX槽區C3槽;保全員巡視槽區經過C3
沖洗區,保全員想洗一下手,踏上二階式鋁梯晃動跌落受傷。
4/19經過C3前沖洗區想洗一下手於1330時不慎跌落右手骨折,儲區施工單位興X工程人員看到後騎機車送往阮綜合醫院救治。
1500急救完成接骨返回旅X倉儲工作崗位。
究其原因:

發現鋁梯右下方一根鋼筋,使鋁梯晃動

40公分長
加強固定左上方,鋼絲固定

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保全員的工作是那些~~


致長官說明


一、關於「各駐點皆有完整勤務規範」之實際狀況


長官們長期對外及對內表示,各駐點皆有完整的勤務規範,足以作為保全員執行勤務之依據,並可保障保全員在工作上有明確指引,提升工作效率。


然而,依本人多年實際駐點經驗,發現此一認知與現場實況存在明顯落差。


在多數駐點中,勤務規範並非事先完整建置,而是於業主提出要求後,才陸續補齊或修正。部分駐點甚至僅有零散資料,無法構成完整、可依循之制度性文件。


實務上,駐點工作的核心關注,多集中於人力是否到位、是否順利配合業主需求、是否影響公司營運。至於駐點實際工作內容是否清楚、工作原則是否明確,往往未被視為優先事項。


長期下來,形成「只要有人去做、不影響業主關係即可」的運作模式。勤務內容多由幹部臨時指示,只要被視為「合理要求」,即被當作規定執行,卻未形成正式、可被查證的勤務規範。



二、關於「專業」之定義與保全人員法律定位


公司對外宣傳及媒體文宣中,多次強調中鋼保全具備高度專業性。然而,實際專業內涵為何,於現場執勤中難以具體體現。


以職責與法律定位而言:

軍人有依法承擔國防任務之義務

警察依法享有執行公務之權限(執法權)


相對之下,保全人員依法並無執法權,僅能依合約與法規執行有限度之協助與通報。然而,實務中卻常被要求執行超出法律定位之工作內容,卻未同時提供相對應的制度保障。



三、本人撰寫勤務規範之經驗(時間點:前一年)


去年本人於銀行駐點工作期間,實際所依循的勤務規範,即為本人依休假時間自行撰寫、並於現場使用之文件。該文件明確記載勤務原則、處理流程與責任界線,使保全員在工作時有明確依據。


此經驗顯示,勤務規範確實能成為保全員執行工作的核心依循,但前提是必須由公司制度化建置,而非仰賴個人補救。



四、旅順駐點實習經驗(時間點:後續派駐)


當公司派本人至旅順駐點實習時,本人即向當地哨長詢問勤務交接及執行依據。哨長當下以雙手攤開回應:「以前就是這樣交接的。」


該回應顯示,駐點並無書面、系統化的勤務交接制度,僅能依循過往習慣與口頭經驗延續。



五、高雄捷運駐點實際運作情形(時間點:捷運勤務期間)


於高雄捷運駐點期間,本人與同事搭乘捷運時曾交流工作經驗。同事表示,其工作依據主要來自捷運站長指示及捷運內部教育訓練內容,而非中鋼保全所提供之勤務規範。


換言之,保全人員實際上是依業主單位的管理模式與指示執行工作,而非依公司本身所建立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時間點:104 年 6 月 5 日)


依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重點如下:

1. 值勤期間,保全人員如需離開崗位,須事先通報 PAO

2. 跨站搭車巡查時,不得由同一車門進出

3. 因新舊合約換約期間,高捷加強查核保全勤務,各級長官將至車站實地查核

4. 新約要求保全接受 1431 加強訓練,但站務人員不得將所有事項交由保全處理,保全僅為旁協助角色


另有宣導指出,捷運高層指示加強督導保全與清潔勤務,若查獲缺失,將依工作說明書處分。


上述內容顯示,勤務規範與要求多由業主單位制定,並以業主立場進行督導與裁罰。



七、勤務規範責任歸屬之實質問題


綜合上述經驗,可歸納以下事實:

1. 原應由中鋼保全建置之勤務規範,實務上多為業主要求後才形成

2. 部分駐點(如高雄捷運)並無完整由公司提供之勤務規範

3. 保全人員實際依循的是站長或業主指示

4. 規範內容多偏向業主管理便利

5. 一旦發生爭議或事故,責任卻由保全員個人承擔,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


在此情況下,保全人員在「無執法權、無完整規範、卻須承擔法律責任」的結構中執行勤務,其合理性值得嚴肅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