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組織制度程序
管委會受約束原因?
①區權人(依本條例第一條)。
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條)。
③法院(社區爭議提起訴訟)。
④區權會議(第三條第七款)。
⑤區權會議決議(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⑥管委會實能執行社區事務(第三十六條第一至十三款)。
管理機制程序
①住戶及契約關係人向管委會通報(依憲法第十六條、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②管委會接獲通報後:經過③瞭解、④確認、⑤研擬解決方案等(依憲法第一條至第八條)。「社區事務公開請求權」為「知的權利」, 「知的權利」有三層次,「言論自由權」不足以含括「社區事務公開請求權」「公開請求權」屬「受益權」。
⑥通報區權人知悉,等研擬結果出來後,⑦報告給區權人知悉(依憲法第一至八條、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⑧召開區權會議⑨議事⑩決議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管委會在依據本條例第36條第1款執行。
如:行政管理由主委與委員系統,其職務依本條例第36條第1款至13款明載。
如:以監察事務職務是代替區權人保護社區及保護共同利益,制約主委、財委及委員們,以客觀立場及符合法律運作。
如:財務運作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議事決議實可運用,以及分開管理機制,印鑑由三人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