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委會的法定角色與職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法定職責,包括:
✔ 執行區權會決議
✔ 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與改善
✔ 財務收支管理
✔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 提出帳務報告與會務公告
✔ 住戶違規的制止與資料提供等事項
也就是說,聘僱與監督總幹事(管理服務人)本來就是管委會的法定責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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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總幹事(事務管理人員)的性質
所謂「總幹事」在法規上更常稱為事務管理人員或管理服務人員,是管委會聘僱來執行日常管理事務的人員。
但 這並不是「沒有監督關係」的獨立身份。
管理服務人員的行為仍須受管委會監督、考核、指派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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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委會應有的處理程序
當發現管理服務人員有工作不力、怠工或疑似失職時,應依法採下列程序(實務作法):
📌 書面通知與改善通知
管委會要先以書面方式 通知、規勸或要求改善。
📌 會議討論與決議紀錄
如要解除或改聘,需在管委會會議中討論、作出決議,並有完整 會議紀錄留存。
📌 制度與程序要透明化
住戶有權利請求閱覽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帳簿、會議紀錄等文件;
管理委員會不得無故拒絕。
換言之,不是住戶一說就能直接懲戒,但管委會也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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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管委會噤聲或不處理,住戶還可以怎麼做?
🟥 這是常有的實務困境,因為管委會是由住戶選出的自治組織:
✅ (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住戶集合權力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式提出 更換總幹事 / 改聘方式 / 改變制度 等議題。
➡ 此次會議需通知全體住戶並 合法議程決議。
✅ (2) 修改社區規約
社區規約是治理的根本,如果現有規約對人事調整沒有明確規範,可以在區權會上提出修正。
✅ (3) 透過主管機關輔導
若管委會長期不作為,可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反映,請求協助輔導程序與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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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管委會人員沒有經驗或不願管事
法規規定管委會的選任、解任、權限與事務執行方式需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社區規約。
如果大家習慣「不理事」「不參與」,
制度再完善也沒人能去推動與執行。
因此責任不只在總幹事,也在於 管委會成員是否敢負責、願意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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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薪資、上下班與勞基法的適用
如管理委員會依法聘僱管理服務人員,其關係就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在此項下:
⚖ 管理委員會本身可能視為「雇主」,受聘人可能受勞基法規定保障。
不論是工時、休假、請假或績效考核,管委會都有責任依法處理,而不能只以「私人身分」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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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結語
管委會本來就有法定權責管理總幹事;而總幹事也須接受監督與考核。
若管委會不作為,住戶可以透過:
✔ 區權人會議提出攻守議案
✔ 修改規約建立完善流程
✔ 請求主管機關輔導
而把責任單純推給總幹事或住戶抱怨,是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