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從業人員職務及職位:資料來源:保全業法第 4 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 4-1 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本文著作權屬 保全員工作的那些事 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保全員的工作是那些~~
致長官說明
一、關於「各駐點皆有完整勤務規範」之實際狀況
長官們長期對外及對內表示,各駐點皆有完整的勤務規範,足以作為保全員執行勤務之依據,並可保障保全員在工作上有明確指引,提升工作效率。
然而,依本人多年實際駐點經驗,發現此一認知與現場實況存在明顯落差。
在多數駐點中,勤務規範並非事先完整建置,而是於業主提出要求後,才陸續補齊或修正。部分駐點甚至僅有零散資料,無法構成完整、可依循之制度性文件。
實務上,駐點工作的核心關注,多集中於人力是否到位、是否順利配合業主需求、是否影響公司營運。至於駐點實際工作內容是否清楚、工作原則是否明確,往往未被視為優先事項。
長期下來,形成「只要有人去做、不影響業主關係即可」的運作模式。勤務內容多由幹部臨時指示,只要被視為「合理要求」,即被當作規定執行,卻未形成正式、可被查證的勤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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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專業」之定義與保全人員法律定位
公司對外宣傳及媒體文宣中,多次強調中鋼保全具備高度專業性。然而,實際專業內涵為何,於現場執勤中難以具體體現。
以職責與法律定位而言:
• 軍人有依法承擔國防任務之義務
• 警察依法享有執行公務之權限(執法權)
相對之下,保全人員依法並無執法權,僅能依合約與法規執行有限度之協助與通報。然而,實務中卻常被要求執行超出法律定位之工作內容,卻未同時提供相對應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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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撰寫勤務規範之經驗(時間點:前一年)
去年本人於銀行駐點工作期間,實際所依循的勤務規範,即為本人依休假時間自行撰寫、並於現場使用之文件。該文件明確記載勤務原則、處理流程與責任界線,使保全員在工作時有明確依據。
此經驗顯示,勤務規範確實能成為保全員執行工作的核心依循,但前提是必須由公司制度化建置,而非仰賴個人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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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順駐點實習經驗(時間點:後續派駐)
當公司派本人至旅順駐點實習時,本人即向當地哨長詢問勤務交接及執行依據。哨長當下以雙手攤開回應:「以前就是這樣交接的。」
該回應顯示,駐點並無書面、系統化的勤務交接制度,僅能依循過往習慣與口頭經驗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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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捷運駐點實際運作情形(時間點:捷運勤務期間)
於高雄捷運駐點期間,本人與同事搭乘捷運時曾交流工作經驗。同事表示,其工作依據主要來自捷運站長指示及捷運內部教育訓練內容,而非中鋼保全所提供之勤務規範。
換言之,保全人員實際上是依業主單位的管理模式與指示執行工作,而非依公司本身所建立之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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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時間點:104 年 6 月 5 日)
依高雄捷運段辦會議紀錄,重點如下:
1. 值勤期間,保全人員如需離開崗位,須事先通報 PAO
2. 跨站搭車巡查時,不得由同一車門進出
3. 因新舊合約換約期間,高捷加強查核保全勤務,各級長官將至車站實地查核
4. 新約要求保全接受 1431 加強訓練,但站務人員不得將所有事項交由保全處理,保全僅為旁協助角色
另有宣導指出,捷運高層指示加強督導保全與清潔勤務,若查獲缺失,將依工作說明書處分。
上述內容顯示,勤務規範與要求多由業主單位制定,並以業主立場進行督導與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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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勤務規範責任歸屬之實質問題
綜合上述經驗,可歸納以下事實:
1. 原應由中鋼保全建置之勤務規範,實務上多為業主要求後才形成
2. 部分駐點(如高雄捷運)並無完整由公司提供之勤務規範
3. 保全人員實際依循的是站長或業主指示
4. 規範內容多偏向業主管理便利
5. 一旦發生爭議或事故,責任卻由保全員個人承擔,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
在此情況下,保全人員在「無執法權、無完整規範、卻須承擔法律責任」的結構中執行勤務,其合理性值得嚴肅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