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中精神不濟或打瞌睡
執勤中匯覺
擅離工作崗位(例:未經報備如廁、未於定點值勤等)
擅離職守(例:離開廠區、值勤場所等範圍)造成客戶抱怨及客戶財物損失非公務利用個人電腦、平板、手機等上網、收視影片、遊戲非公務使用客戶電腦從事個人行為遭客訴破壞公司信譽使用客戶電腦竊取有關保密文件資料查證屬實對主管、客戶相關人員合理要求有刻意不配合執行之行為對主管、客戶相關人員言語不當或有滋擾行為對主管、客戶相關人員或同仁,施以暴行或重大侮辱
對女性有不當偷窺、言語、動作等行為被投訴屬實者(情節重大者免職)未落實門禁管制檢查或交通管制
未落實勤務執行致客戶遭受財務損害執勤時儀態不雅(靠背、雙手插口袋等)第一次執勤時儀態不雅(靠背、雙于插口袋等)第二次以上未依規定巡邏造成延遲或部分巡邏點漏檢者未巡羅簽到(刷卡)或偽造巡邏簽到(刷卡)記錄違反園區客戶廠區相關重大規定(例:工安、PIP、攜帶3C產品等)違反客戶廠區一般或工安相關規定
執勤時從事私人行為(例:閱讀書報、洗車、製作非公務相關物品等)利用公務電話盜打私人電話
執勤時以手機(含使用耳機)聊天或聽音樂(第一次)執勤時以手機(含使用耳機)聊天或聽音樂(第二次以上)執勤中讓非相關人員或邀請友人進入哨所中鋼廠區車檢評比連續二個月末三名
中鋼廠區車檢評比連續三個月以上末三名其他遭客訴案件依情節輕重議處
利用職務以圖利己、他人,有營私舞弊之行為執行勤務時遇狀況未即時通報有疏於本身職責平日勤務工作表現欠佳致客戶要求更換人員者服儀不整、配件不全(第一次)服儀不整、配件不全(第二次)服儀不鏊、配件不全(第三次以上)頭髮過長未修剪或染髮(第一次)頭髮過長未修剪或染髮(第二次以上)非上班時間著公司制服不整,經檢舉屬實裝備損壞未陳報,蓄意隱滿,經查屬實
蓄意破壞公司或客戶裝(設)備,經查屬實於哨所內喝酒、賭博或在場觀看者接哨前喝酒,值勤時仍酒味濃厚
影響勤務執行(連續嚝職達三日)
經常性遲到(單月二次以上)上班時間吃檳榔(第一次)上班時間吃檳榔(第二次)
上班時間吃檳榔(第三次)
利用網路散播不實資料,重大破壞公司形象者散播不實言論,致生損害,經查屬實偷竊公司或客戶財產或廠商、同仁物品
未經請假,無故未參加勤務會議或教育訓練(第一次)未經請假,無故未參加勤務會議或教育訓練(第二次)
未經請假,無故未參加勤務會議或教育訓練(第三次以上)
故意以文書作業疏失致同仁權益受損或延誤
對經辦業務接受廠商或利害關係人不當饋贈招待
於辦公室、公務汽車、哨所等內吸煙或未至指定地點內吸煙者
於宿舍寢室吸菸(第一次)
於宿舍寢室吸菸(第二次)
上、下班或執行巡邏勤務時,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公傷
因故遲到未接班,未主動回報(第一次、當班同仁亦同)
因故遲到未接班,未主動回報(第二次以上、當班同仁亦同)
未經駐點幹部核准私下調班及調哨者(第一次)
未經駐點幹部核准私下調班及調哨者(第二次以上)
向公司同仁、客戶員工、廠商等不當借貸
幹部(含駐點幹部以上)私自招募互助會
保全員私自招募互助會
非法使用(販賣)毒品(例:K他命、大麻等)
違反本公司或客戶有關資安保密規定視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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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幾個關鍵法規底線
• #1 休息:一般情況是「每工作4小時,至少30分鐘休息」,不是「2小時休15分鐘」。如果休息時仍被要求留在崗位待命、可被隨時召回,這段時間應算工時,不得當作休息扣除。
• #2 12小時班(07:00–19:00/19:00–07:00):一天「正常工時+加班」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原則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至54小時,3個月總量138小時)。要長班制,通常需採「四週變形工時」或符合84-1並逐一核備。
• #3 輪班間隔:輪班制原則上班別更換間隔應有11小時(特定情形得經同意縮短,但有補救機制)。
• #4 例假/休息日:每7日中應有至少1日「例假」,不限定一定在週六、週日;另依「一例一休」制度排休息日。
• #5 出勤與工時計錄:雇主應備妥出勤紀錄(簽到簿/打卡/電子系統),逐次記載工作與休息時間,以利舉證。
• #6 工作規則:受僱30人以上必須訂定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內容不得違法、也不宜設定「罰款」式懲處。
• #7 夜班與健康:夜間/輪班工作者,雇主對健康檢查與疲勞風險管理有義務(屬職業健康保護範疇)。
• #8 教育訓練是否算工時:只要是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必要訓練,原則上屬工作時間、應給薪並計入加班總量。
• #9 性騷擾防治:必須設置申訴、調查、保密與懲處流程;屬重大違失時得解僱。
• #10 吸菸管理:多數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可明訂違反處置。
「違規事實」怎麼判斷
• 「執勤中打瞌睡/精神不濟」:先檢查班表與休息是否達標(12小時班至少排足90分鐘休息、可拆段;輪班間隔盡量11小時以上)。若未達標就懲處,屬過當;須先補「休息與替哨」機制、疲勞通報,再採漸進懲處。
• 「休息時間只算督導到場的幾分鐘」:不符休息要能「自由支配」的原則,且若被限制於哨所待命應算工時。
• 「擅離工作崗位(未報備如廁)」:應設短暫離崗SOP與替代哨,避免把如廁一律視為擅離。合規做法是:通報→鄰哨短替→回到位。
• 「未落實巡邏/門禁造成損害就罰款」:工作規則不宜設罰款;若要賠償,需調查、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並依民法處理。
• 「教育訓練未到就記過或不給薪」:若為強制且與職務相關,應計薪;不宜同時視為礙法的曠職。
• 「服儀/髮長染髮」:可作形象管理,但不得因性別訂不同標準,以免違反性別平等。
• 「手機使用、非相關人員入哨所、酒賭、資安保密、客訴」:原則可管理,但要有明確SOP、證據與申復程序;必要時依個資法/營業秘密法另行移送。
• 「職災(交通違規造成公傷)」:先依職安法啟動職災通報與調查,勿先行處分。
• 「出勤以口頭認定、沒打卡」:違反出勤紀錄義務,應立即改用打卡或電子系統並完整保存。
(示例)
1. 休息與替哨
「值勤12小時者,每滿4小時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本公司每班合計排定不低於90分鐘之休息,並以可自由離崗為原則。若因安控需求需於哨所待命,該時段視為工作時間並加派臨時替哨。」(依勞基法§35、待命時間原則)
2. 輪班間隔
「採輪班制者,班別更換間隔原則至少11小時;因業務必要縮短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並採補救措施(如補休、交通接駁或住宿安排)。」(依勞基法§34)
3. 懲處原則(明確刪除罰款)
「違反工作規則之處置以申誡、記點、停職及解僱等非金錢性手段為限;涉及損害賠償者,依民法及舉證結果辦理。」(依工作規則法制與勞動部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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